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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織/{>>桃園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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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資訊:【行政人員】【葉佩芸】【2008/12/2 上午 11:48:13】

一、宗旨:為積極推展學校體育及校際聯誼活動,蓬勃校園運動風氣,充實休閒生活,提升運動技能與體適能,以培養終身運動的習慣。

二、名稱:依據教育部頒訂【各縣市國民中小學體育促進會設置辦法】規定設置桃園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以下簡稱國小體促會)

三、組織:

(一)國小體促會以桃園縣轄區內國民小學為會員,以各校校長為會員代表。

(二)國小體促會置會長一人,由教育處處長擔任,負責會務之推展;置副會長一人,承會長之命執行會務。

(三)國小體促會設執行委員會,審議會務。會員代表以本縣每一鄉鎮市為分區,共分13區;各分區會員代表互選一人為執行委員,共13人,任期二年。執行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執行委員推選之,連選得連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兼體育促進會副會長。

(四)國小體促會設總幹事及各工作小組,負責會務之計畫及執行。總幹事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由會長聘任之,各組工作人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五)國小體促會得聘任顧問,以協助推展會務或支援經費。

(六)國小體促會會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種以上之體育活動。

四、任務:國小體促會應以辦理趣味化、普及化、休閒化、社區化之體育活動為主,競技性體育活動為輔,並以學生為主要對象。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假期或課後體育育樂營隊活動。

(二)學校運動社團之指導及聯誼活動。

(三)學校各種校際體育表演及觀摩活動。

(四)學校校際運動競賽及相關活動。

(五)輔導會員學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種以上體育活動。

(六)教育處交辦之體育業務。

五、經費:國小體促會所需經費由縣政府編列預算,得向會員學校酌收會費或接受有關單位捐助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國小體促會年度經費年度收支情形應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輔導與獎勵:國小體促會之活動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輔導。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訪評後,績效卓著之單位及人員應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