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菪芼>>桃園縣100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之術科測驗科目及術科測驗成績計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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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資訊:【教師】【王美善】【2010/12/6 上午 08:45:37】
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主旨:公告「桃園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 之術科測驗科目暨術科測驗成績計算比率。 依據: 「桃園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工作研商會 議」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術科測驗科目 比照 99 學年度既有考科,惟其中「國樂」刪除 99 學年度僅限副 修之規定,術科測驗科目如下表所示: 術科測驗科目 備註 主修 副修 考生須就下列七組術科測驗中選擇一項為主 修科目,另一組之一項為副修科目;以鋼琴為 主修科目者,須選其他各組之一項為副修科 目;以其他各組為主修科目者,必須以鋼琴為 副修科目。 (1) 鋼琴組。 (2) 管樂組。 (3) 打擊樂組。 (4) 弦樂組。 (5) 理論作曲組。 (6) 聲樂組(限副修)。 (7) 國樂組。 視唱 聽寫 樂理 二、本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術科測驗成績 計算比率如下表所示: 術科測驗 科目 成績計算 比率 備註 主修 60% 副修 10% 視唱 10% 聽寫 10% 樂理 10% (1) 單科成績以滿分 100 分計算。 (2) 五科成績依上述成績計算比率 合計 100 分。 (3) 未達招生學校之鑑定錄取標準 不予錄取。 術科測驗及測驗比例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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