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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資訊:【教師】【王美善】【2010/12/6 上午 08:45:37】

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主旨:公告「桃園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 
之術科測驗科目暨術科測驗成績計算比率。
依據: 「桃園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工作研商會
議」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術科測驗科目
比照 99 學年度既有考科,惟其中「國樂」刪除 99 學年度僅限副
修之規定,術科測驗科目如下表所示:
術科測驗科目  備註
 
 
 
主修
 
 
 
副修
考生須就下列七組術科測驗中選擇一項為主
修科目,另一組之一項為副修科目;以鋼琴為
主修科目者,須選其他各組之一項為副修科
目;以其他各組為主修科目者,必須以鋼琴為
副修科目。
(1)  鋼琴組。
(2)  管樂組。
(3)  打擊樂組。
(4)  弦樂組。
(5)  理論作曲組。
(6)  聲樂組(限副修)。
(7)  國樂組。
視唱  
聽寫  
樂理  
 
二、本縣 100 學年度國民中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招生術科測驗成績
計算比率如下表所示:
術科測驗
科目
成績計算
比率
備註
主修  60%
副修  10%
視唱  10%
聽寫  10%
樂理  10%
(1)  單科成績以滿分 100 分計算。
(2)  五科成績依上述成績計算比率
合計 100 分。
(3)  未達招生學校之鑑定錄取標準
不予錄取。 
 術科測驗及測驗比例公告.PDF